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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有权为支持非英国仲裁而签发禁诉令吗?
作 者:郑睿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英国法院奉行“仲裁友好”的宗旨,这是国际商事仲裁界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并非以英国为仲裁地,假定英国法院对当事人有管辖权,那么英国法院是否有权为维持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向违反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签发禁诉令?

英国最高法院在2024年9月18日对UniCredit Bank GmbH v RusChemAlliance [2024] UKSC 30案下达的判决书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案件背景

2021年,俄罗斯公司R和两家德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在俄罗斯建造天然气加工厂的合同。根据合同,R预付了20亿欧元。这些预付款的返还由见索即付保证担保,其中一些保证由德国银行UniCredit发行。任何基于保证合同产生的争议都应适用英国法,在巴黎通过ICC仲裁方式解决。

2022年2月,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后,欧盟对俄罗斯实施了制裁。德国公司宣布,由于制裁,他们无法履行建筑工程合同。R解除了合同,并请求返还预付款。德国公司主张,欧盟的制裁措施禁止他们返还这些款项。R随即要求UniCredit履行债券担保义务,但后者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R在俄罗斯对UniCredit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的预付款返还义务,并援引了俄罗斯的反制裁法主张保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UniCredit向俄罗斯法院申请驳回R的诉求,理由是双方已经同意在巴黎ICC对争议进行仲裁。但是,俄罗斯法院驳回了申请。Unicredit随后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止R继续在俄罗斯诉讼。R对英国法院受理该申请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为了证明英国法院对禁诉令申请具有管辖权,Unicredit必须证明:第一,该申请属于允许起诉位于英国国外的被告的案件类别之一;第二,英国是申请禁诉令的适当地点。UniCredit主张,当诉争保证合同适用英国法时,第一点就能得到满足。

高等法院一审判决:英国法院对禁诉令申请没有管辖权,但该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上诉法院认为:第一,原告的申请基于的是保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而保证合同和仲裁协议都适用英国法;第二,英国是申请禁诉令的适当地点。据此,上诉法院签发了针对R的禁诉令,命令R终止在俄罗斯的诉讼程序。R将案件最终上诉至最高法院。

考虑到案件的紧迫性,最高法院在开庭后(2024年4月18日)不到一周就口头宣判(2024年4月23日):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并于2024年9月18日下达了书面判决。

争议焦点

最高法院认为,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包含在保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适用英国法,如果适用,那么英国法院就可以通过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域外送达程序对R享有管辖权;第二,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是否适当?

仲裁协议适用法

R主张,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虽然保证合同适用英国法,但就UniCredit的申请而言,仲裁协议才是相关合同,而这些合同适用法国法,因为双方选择了巴黎作为仲裁地。

最高法院未接受R的主张。最高法院指出,近期两个先例Enka和Kabab-Ji v Kout已经明确,适用于主合同的法律通常也应适用于并入合同的仲裁协议,选择不同的仲裁地本身并不足以推翻这一结论。

R进一步主张,上述两个先例还确立了一条规则:如果仲裁地法规定,在仲裁程序适用该地法律的情况下,仲裁协议也将适用仲裁地法。

该主张也未获得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指出,首先,先例并未确立R主张的规则。其次,如果R的主张成立,会出现的情况就是,在当事人选择了外国仲裁地的每一个案件中,英国法院都必须查明该国的法律才能知道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如果相关的外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而包括仲裁协议的合同又包含法律适用条款,那么问题就会变得特别复杂。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确定相关外国法律将如何回答主合同法优先还是仲裁地法优先的问题,认为合同当事人有意选择这种方法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方法涉及复杂的法律推理。对保证合同和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正确解释就是根据一般规则,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英国法适用于保证合同,则英国法同时也应适用于保证合同包含的仲裁协议。

英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适当性

R主张,UniCredit未能证明英国法院是签发禁令的适当法院。适当的法院应当是法国法院,因为它是负责监督仲裁的法院。

R的主张基于的假定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而且除英国法院外,还有另一地点可以受理申请,则为满足适当地点的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英国法院比任何其他法院都更适合签发禁诉令。

但是,最高法院拒绝接受上述假定并认为,上述假定无论如何都不适用于当事人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地的情况。本案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将争议提交巴黎ICC仲裁。所以,最好的做法是,受理当事人禁诉令申请的任何法院都应要求当事人遵循约定,这也是《纽约公约》的要求。简言之,这不是一个“不方便法院”(forum conveniens)的问题。

最高法院指出,仲裁地法院的作用是监督仲裁程序本身,而阻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并不在监督职责的范围内。无论如何,根据双方都认可的证据,法国法院对R没有管辖权,即使有,也无权签发禁诉令。法国法院甚至都不是可以受理申请的法院,更不用说是适当的法院了。

国际仲裁中一个公认的规则是,仲裁庭在理论上可以下达命令,要求一方当事人不要违反仲裁协议而到法院起诉。但是,这种命令没有强制力,因为不同于法院,仲裁庭没有强制执行该命令的权力,也无法给与违反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藐视仲裁庭”的制裁。R已经承担了不在俄罗斯法院对UniCredit提起诉讼的合同义务,但R显然违反了该义务。据此,仲裁庭的命令对于阻止R违反仲裁协议起不了任何作用。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在UniCredit无法从法国法院或仲裁庭处获得任何有效救济时,英国法院就是受理禁诉令申请的适当法院。英国法院在该案中签发禁诉令不仅不违反国际礼让原则,反而是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持。

简评

这份判决充分表明了英国法院对国际商事合同中仲裁协议效力的支持,即使仲裁地不在英国也是如此。换言之,即使当事人选择了英国以外的仲裁地,当事人也可以从英国法院获得禁诉令以支持仲裁协议,前提是根据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英国法院可以获得案件管辖权。如果英国法院确信其有权受理禁诉令申请并且英国是适当地点,则法院就会采取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英国议会正在审议的《2024年仲裁法》(草案),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协议默认的适用法应当是仲裁地法,而不是主合同法。这可能会限制当事人满足英国法院采取司法行动的门槛。对于此种不确定性,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在合同中明确仲裁协议的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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