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A6工作室-魏然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梁山县国道342线行驶时,因路面湿滑,操作不当与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有不同程度损坏。梁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另查明,吴某将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处经营,张某受雇于吴某,其驾驶涉案车辆系劳务行为。现陈某请求张某、吴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吴某将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吴某系挂靠人,某运输公司系被挂靠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吴某与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张某与吴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驾驶涉案车辆系劳务行为,故陈某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官说法】 机动车挂靠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一般指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运输经营,将机动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借用该公司运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运输。现实中,被挂靠人对于挂靠人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风险的发生。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名下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有明显过错。故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