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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发保险“停售”宣传被双罚!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中保法

来源:今日保条

4月14日,吉林四平金融监管分局发布罚单信息(四金罚决字〔2025〕6、7号),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组织员工利用朋友圈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公司被罚款6万元,时任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初某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并未列出处罚依据,根据以前罚单案例,上述行为已构成欺骗投保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处罚依据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朋友圈发保险宣传,还是注意一下吧: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险法》《广告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定,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或夸大其词的内容。例如,不能承诺不存在的收益,或者对保险责任进行不实描述。


使用规范的宣传资料:若所在保险公司有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应优先使用这些资料,确保宣传内容准确、规范且符合公司的宣传策略和监管要求。如果自行制作内容,需提前向公司报备并获得批准。


不得私自承诺返佣:严禁以返佣或给予其他利益的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这是违反保险行业规定的行为,会损害行业声誉,也可能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如实介绍保险产品: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让客户对产品有清晰、准确的了解。比如,在介绍重疾险时,要明确说明每种疾病的定义、诊断要求以及赔付标准。


不夸大产品收益:对于具有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不能夸大其预期收益,要按照监管要求,以规范的方式展示收益范围,并明确告知客户收益的不确定性。


避免虚假案例:不能编造虚假的理赔案例或客户评价来宣传保险产品,应使用真实、可核实的案例,并且要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另外个人发保险产品宣传介绍,还需附上执业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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